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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47人案】趙家賢稱鄒家成和民主黨代表「企起身」討論否決財案 想助手「慳功夫」故着不用記錄

【獨立媒體】47人涉組織及參與民主派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人不認罪,今(24日)踏入審訊第49天。趙家賢接受代表鄒家成的大狀盤問,就新東首次會議的情況,辯方指會上無就運用否決權討論,而鄒家成亦沒有說「要用盡方法去迫政府回應五大訴求」。惟趙不同意,強調親眼目睹鄒家成和民主黨代表莊榮輝就否決預算案「直情企咗起身」討論,而其助手筆記無記錄相關情況,是因「我睇住成個片段喺我腦海度」,想助手「慳功夫」,故着他「呢 part 唔使寫」。趙又一度模仿莊榮輝激動稱:「難道起醫院起學校都要反對呀?」,指當時「直情係有啲情緒」。

此外,繼早上主動改稱陳志全無出席新東首次會議,趙下午突然再主動補充,指細心回想後,記起鄭達鴻和彭卓棋應在2020年6月底《國安法》將頒布時,曾分別提出刪除政綱和將政綱改為留白。此前辯方就此提問時,趙均稱沒有印象。(全文

#20230424新聞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8.31三周年|16歲學生涉太子站外拒捕 辯方指被告患過度活躍症 准押後商討其他處理方式

【法庭線】2022年8.31事件三周年,有人到港鐵太子站悼念,一名16歲男學生於站外被捕,事隔近5個月被落案檢控拒捕罪,案件周二(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

辯方指,開庭前一天索文件後發現,被告曾就另一事件接受警方調查,而該區警隊發現被告患過度活躍症後,沒再追究。辯方指會安排被告於5月8日到瑪麗醫院檢查,以索取醫療報告,再與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本案。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應辯方申請,押後案件至7月17日答辯,被告續准以300元保釋。(全文

#20230425新聞 #20220831太子
【初選47人案】鄒家成一方指「抗爭派」不代表反建制反政府 僅指更積極主動 趙家賢不同意

【獨立媒體】47人涉組織及參與民主派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人不認罪,今(25日)踏入審訊第50天,趙家賢繼續接受盤問。鄒家成一方指「本土抗爭派」中的「抗爭」不代表反建制或反政府,只是會更願意更積極主動地爭取政治目標,趙不同意,指傳統民主派亦有很多人很進取「chur 住」政府官員,屬很溫和的方法。他亦確認不清楚新界東有否就運用否決權達成共識,惟指戴耀廷原本打算參選人報名時就協議有「實體簽名」,若非有共識不可能召開初選記者會,否則公開後有人不同意會有「反彈」。

趙盤問下亦同意,參選超級區議會的李予信是「溫和、務實、新晉」的傳統民主派,亦同意超區界別是2012年政府與民主黨政治妥協的產物。趙指「妥協係政治嘅藝術」,他當年任民主黨中央委員時,亦支持黨友投票通過政府的政改方案。(全文

#20230425新聞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初選47人案】趙家賢作供完畢 將傳召鍾錦麟 控方指上周六始破解其電話 官指不理想

【獨立媒體】47人涉組織及參與民主派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人不認罪,今(25日)踏入審訊第50天。前民主動力召集人趙家賢接受主問及盤問共17天,今作供完畢,料下一名控方證人為同案認罪被告、民主動力副召集人鍾錦麟。控方午休前表示,上周六(22日)始破解鍾錦麟電話,需時處理披露資料事宜。法官李運騰指情況非常不理想,指電話一直由警方保管,為何審訊第50天仍要處理此基本程序,又問控方是否未獲鍾合作。控方下午解釋,由於鍾不肯定電話密碼,警方為免資料被刪而沒有冒險嘗試,並因科技進步於上周六始成功破解。控方不會依賴當中逾2,400則訊息,辯方則需時審視,案件押後至明天繼續。(全文

#20230425新聞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初選47人案】辯方需時審視鍾錦麟手機資料 押下周四續審

【獨立媒體】47人涉組織及參與民主派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人不認罪,今(26日)踏入審訊第51天。控方昨表示上周六(22日)始破解第三名控方證人鍾錦麟的電話,辯方需時審視昨午才收到的逾2,400則訊息,押至今天處理。辯方今表示仍需時審視,望於下周才傳召鍾錦麟,法官陳慶偉押至下周四(5月4日)續審,又向控方指「不希望再有任何意外和延遲」。法官李運騰關注審訊進度,提及他於9月底有案件要處理,又指除不認罪的16名被告,亦需時處理其餘31人的求情判刑。翻查資料,黎智英及《蘋果日報》3間公司涉勾結外國勢力案定於9月底開審。

控方昨表示,於上周六(22日)始破解鍾錦麟電話,並於昨午向辯方提供逾2,400則訊息。控方稱不會依賴新資料,辯方則指需時審視,押後至今天處理。

代表黃碧雲和林卓廷的大律師沈士文今表示,團隊仍在審視新的WhatsApp訊息和附件,亦需向當事人索取指示,建議鍾錦麟的主問押後至本周五開始,並望能於當天完結,可於下周四開始盤問,並指大部分辯方律師均同意。法官早前宣布,明天(27日)、下周二及周三(5月2日及3日)均不開庭。

李運騰其後表示,由於趙家賢已完成作供,相信之後的證人需時較短,問審訊是否仍預計需時90日?萬德豪指,視乎可同意多少事實,仍與辯方商討。李運騰指越快越好,因他在9月底有很重大的案件要處理(very substantive engagement),又指考慮到法官的數量,更換法官並不可行。李又指,大律師關文渭也有參與該案,關則指主控周天行亦有參與該案。翻查資料,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原定今年9月25日開審,李運騰為該案主審法官之一,本案主控周天行亦為該案主控。(全文

#20230426新聞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元朗區議員「田雞東」等7人涉自稱三合會 10罪成立還柙下月判刑

【東方日報】警方2016至2017年臥底行動中,綽號「田雞東」的元朗廈村鄉事委員會主席兼元朗區議員鄧勵東等7男被捕,他們涉嫌在元朗某芬蘭浴室中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及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7人拒認共12罪,經審訊後,法官葉佐文今(26日)在區域法院裁定7人、共10項罪名成立。鄧勵東和其中兩人還柙至5月11日判刑;其餘4人則還柙至5月24日判刑。

7名被告胡學霖、張銓漢、元朗區議員「田雞東」鄧勵東、郭贊財、文冠榮、黃繹維、張允耀。 7人分別被控於2016年至2017年,在香港新界元朗合益路合益中心地庫「銀湖芬蘭浴室」,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或幹事,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

葉官今裁決時,指辯方質疑臥底警員的可信性和「流水簿」記錄的真確性,例如辯方指臥底曾遭銀湖職員和客人懷疑身分,質疑臥底要如何在銀湖搜集情報,但葉官認為臥底只是被個別人士懷疑,只要臥底小心行事,其實並無額外風險;相反,如果臥底行動立即結束,就如同承認臥底身分,日後警方亦會難以在銀湖安插臥底。

葉官續提到,辯方指流水簿沒有任何寫錯字情況,質疑流水簿是在整個臥底行動結束後才謄寫,內容可能是虛構。惟葉官認為流水簿稱不上「新淨」,如果臥底警員是想清楚才記錄,沒有寫錯字也不足為奇。葉官認為臥底警員的證供合情合理,亦是可信可靠的證人。(全文

#20230426新聞 #非手足 #浴室自稱14K
刑事程序遙距聆訊最快下年中實施 司法機構不建議審訊採用

【獨立媒體】司法機構早前公布《法院(遙距聆訊)條例草案》,容許刑事案件採用遙距聆訊,早前完成3個月公眾諮詢。根據司法機構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指收到大律師公會、律師會、警隊等持份者意見,普遍「反應正面」。司法機構列出法庭考慮頒令遙距聆訊的七個條件,包括與訟各方的意見和權利、對證人可信性及證據可靠性的影響等。司法機構計劃在今年第四季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將會在條例通過後6個月開始實行。

司法機構提交的草案,與早前公眾諮詢版本大致相約,就刑事案件被告「遙距出庭」,司法機構設限制,大原則是「法院只有在認為做法屬公平公正」一才可以作出遙距聆訊令。司法機構認為,「尤其建議不就刑事審訊採用遙距聆訊」,亦不建議被告首次在裁判官席前出庭時採用遙距聆訊,因為裁判官應當要有機會親身看見被告出庭,特別是當被告人有機會投訴在拘留期間遭執法機關不當對待。

至於公眾如何參加遙距聆訊,司法機構指預期「可能會有一些例外情況,包括公眾不能夠進入法院大樓,或遙距聆訊不在法院大樓進行」。司法機構指有意旁聽法律程序的人士須事先向法院登記,獲遙距旁聽權限的人,可透過指定途徑旁聽有關法律程序,遙距聆訊旁聽者須承諾保持肅靜,即將話筒設為靜音,以及保持「隱身」,將攝影鏡頭保持關閉,並不得在未經授權下記錄或發布所旁聽的法律程序。(全文

#20230426新聞
司法機構建議提高法庭內拍照等罰則 同時擴大「拍照」定義

【明報】司法機構計劃立法容許在法庭程序中使用遙距聆訊,司法機構政務處今日(26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提高《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法院內拍照、素描或日後發布庭內照片或語音的罰則,由現時罰款2000元,增至罰款5萬元及監禁1年。司法機構解釋,提高罰則是令罰則與罪行嚴重性相符。

根據草案建議,司法機構建議擴大有關法院拍照的定義,至涵蓋庭內或遙距聆訊下拍照、製作影音紀錄或發布上述庭內照片或錄音。在草案下,除獲司法機構批准(如傳媒指定地點拍攝),否則若無合理辯解下製作、發布、上載或複製法院處所內或庭內人士的音像、視像紀錄或串流直播,經簡易程序定罪,可判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1年。根據草案,無合理辯解下故意在庭內「肖像、繪圖或素描」仍屬犯法。(全文

#20230426新聞
廉署起訴女子涉嫌違反選舉條例煽惑他人2021年立法會選舉不投票另通緝一人

廉政公署昨日(4月26日)落案起訴一名女子,涉嫌在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2021年立法會選舉)的選舉期間,將一名前區議員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的貼文,分享至多個社交媒體群組。廉署並獲裁判官簽發手令,通緝該名前區議員。

黃姓女子被控九項罪名,即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條例》)第27A(1)(a)條。她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明日(4月2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

廉署早前就有關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貼文展開調查,發現黃展示的貼文,原文由前區議員郭子健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發布。

因郭子健已離開香港,廉署已向法院申請手令,並獲裁判官簽發手令通緝他。

郭子健,32歲,面對13項控罪,均涉及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法行為,違反《條例》第27A(1)(a)條。

廉政公署新聞公佈
認違國安法不獲三分一減刑 呂世瑜獲批上訴至終院 上訴庭指涉重大法律觀點

【法庭線】理大男生呂世瑜被指2020年在TG頻道煽動港獨及售武煽暴,2022年4月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獲法庭由判囚5年半減刑至3年8個月。惟控方指,判刑受《國安法》罪行的最低刑期所限,情節嚴重者須「處5年以上」,法官胡雅文改判被告監禁5年。

呂世瑜早前不服刑罰提上訴,被上訴庭駁回。呂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周四(27日)頒下判詞,指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批出證明書。

根據終院網站,呂世瑜申上訴許可的聆訊,尚待排期處理。服刑中的呂世瑜今出庭時身穿格仔冷衫,戴黑框眼鏡,精神不俗。根據終院網站,呂世瑜申上訴許可的聆訊,尚待排期處理。(全文

#20230427新聞 #港區國安法
前區議員盧俊宇訛稱被截查判社服令 律政司申加刑遭拒 上訴庭:重新判刑不符各方利益

【獨立媒體】民主黨前屯門區議員盧俊宇前年11月在社交媒體發帖稱於7.21的16週月當日被警方截停及帶回警署,警長其後到其辦事處調查,盧繼續謊稱曾到元朗警署外聲援2名遭截查的市民,期間自己亦遭截查。經審訊後,盧被裁定一項「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罪成,判處240小時社服令。律政司不滿刑罰過輕,申請覆核遭拒,維持原判。上訴庭今(27日)頒下判決理由,指原審裁判官在判刑選項上犯錯,刑罰隨時可高達3個月監禁,但考慮盧已完成所有社服令時數、現時有穩定工作以及覆核聆訊距離案發日子有2年等因素,重新判刑並不符合各方面的利益,因此拒絕覆核申請。(全文

#20230427新聞 #20201123屯門
「私了」的士司機案 32歲男子認暴動原囚3年 律政司刑期覆核得直加監13月

【法庭線】2019年10月,《禁蒙面法》實施翌日,各區爆發遊行抗議。一輛的士在深水埗剷上行人路,並撞向示威人群,司機其後遭「私了」。32歲男子被指腳踩司機及用長形硬物毆打事主,承認暴動罪被判監禁3年。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提出覆核,高院上訴庭早前批准申請,加刑至 4 年 1 個月。

上訴庭周四(27日)頒下判詞指,雖然沒證據顯示本案涉精密計劃,但在當時背景下,「暴力的爆發是絕對可以預見」。法官指,本案有一定程度的預謀,並非完全偶發,暴力程度非常嚴重,沒導致事主永久傷殘,純屬僥倖。法官續指,原審忽略了本案私自處決不同背景或立場人士,比襲警更嚴重,原審判刑明顯過輕、原則犯錯。(全文

#20230427新聞 #1006深水埗
黎智英入稟指國安委倡拒Tim Owen簽證屬越權 政府:港法庭不能覆核國安委決定

【明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去年獲法院批准委聘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為他辯護。人大常委其後釋法,稱有關問題須先取得特首的證明書,國安委則建議入境處拒批Owen的簽證。黎智英入稟要求法庭聲明釋法不影響他委聘Owen,並提司法覆核,爭議國安委的決定越權。兩案今(28日)於高院審理。律政司一方主張本港法庭無權覆核國安委的決定,黎一方則反駁若國安委不容覆核,變相可以國安之名囚禁任何人。法官押後一個月內頒判辭,決定是否批出司法覆核許可。

入稟人黎智英今天沒有到庭。法庭今處理司法覆核許可申請,若黎敗訴,則毋須處理另一民事入稟。代表黎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首先陳辭指,人大釋法時一再強調,國安委須按照國安法14條列明的職責行使權力,並擴闊「守門」權力,即可以決定某行為是否與國安有關,除此以外無其他權力,並不包括在本案中建議入境處拒批Tim Owen的簽證,國安委不能逾越其決定職責。

國安法14條列明國安委的決定不容司法挑戰,但彭耀鴻認為當國安委超出其決定權限,法庭仍有權推翻國安委的決定,否則其權力猶如「無邊無際」,甚至凌駕特首,指即使國安委以涉及國安為名,囚禁任何人至死,或充公某人所有財產,亦無人可以介入制止,形容這「恐怕會割走法治很重大的一部分」。

代表答辯方國安委、入境處長、律政司的前律政司長兼資深大律師袁國強,隨即指責彭耀鴻曲解其陳辭,重申國安法列明保障人權和法治,排除了其「極端、脫離現實的例子」,並主張根據國安法,法庭管轄權覆核國安委決定,形容是一個「單純」的法律問題。

袁國強續指,世界各地的法院的管轄權均受當地憲法規限,而香港法院作為一個地方法院,權力來自《基本法》,當中列明法院無權審理國防、外交及其他超出管轄權的事宜。袁相信本案情况屬「其他」事宜,加上國安法亦列明當本地法律與國安法相悖時,應優先採用後者,總結國安法的立法原意「非常清晰」,已考慮香港有司法覆核,最終列明不能覆核國安委的決定。(全文

#20230428新聞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女監限定有色唇膏💄」2

今次想講下關於搵依支有色唇膏的難處

睇返上一個post已經上年12月
到而家4個月左右啦
在依段時間入面我每逢經過萬寧屈臣氏莎莎,甚至某啲化妝品店我都會行入去睇下
你可以話我無聊浪費時間
不過都好好好認真咁講
行左港九新界N咁多間萬寧屈臣氏莎莎
行過至少超過50間鋪頭
(仲未計各位有心人幫忙搜尋,其實已經數唔到行左幾多地方)
而搵到的機會我估係少於5%???

經常見到貨架得其他顏色而無型號445係平常
而我有抱住一絲希望問過職員會唔會有儲貨
通常的答案都係「放晒出黎(貨架)架啦」
有啲好心職員會講多少少「已經出左新款,舊款的貨唔會再入,賣晒就無」「唔再入貨架啦」….等等
(圖二、圖三;左邊係舊款,右邊係新款)
試過問下其他分店有無貨
但係無回音🫤

同埋
之前 Revlon在2022年申請破產保護(最近有傳經重組後已退出破產程序)
原因之一就係受疫情等因素,全球供應鏈受影響
即係包括原材料、包裝等…
舊款又會唔會好似啲店員咁講已經無得賣?
唔知懲教又會唔會好似之前優之良品事件咁
要拖到市面上完全搵唔到先轉款?

而依一款445唇膏有好多人會話上網訂仲有,台灣都好易買到
但係!!一個在香港坐緊監的在囚人士
佢的屋企人要在香港以外的地方網購一支唇膏/一樣物資
會唔會太荒謬?😮‍💨

唔通就係因為有色唇膏只係女監專用
只係一小部分人用
所以懲教就唔重視?
懲教佢地會唔會定期檢視購買物資的困難程度?在市面仍然有售?或許多令親友難而購買的原因…
最終令親友可能需要向各大懲教所外售賣貴價物資的士多/鋪頭購買?

咁當然😀
我都有積極向懲教查詢一下
向佢地表達市面好難買到445的困憂
佢地有回應架:「本署已聯絡相關供應商,得悉露華濃唇膏 "Super Lustrous Lipstick" 型號445在市面供應穩定」
😐
咁點解我搵左咁耐先搵到
供應穩定係行左幾十間鋪頭都搵唔到?

在此想感謝
有好多人因為見到我的Post而一齊去搵唇膏,行過路過都會睇下有無445🥲
即使過左咁耐仍不時有人會dm我話我知
多謝、多謝、多謝你地🫶🏻

handwritingletters
蘋果國安案|黎智英申請永久終止聆訊 指任命國安法官過程欠透明 或予公眾黎得不到公平審訊觀感

【庭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3間蘋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等罪,案件已排期於今年9月開審,不設陪審團。黎智英一方申請永久終止聆訊,案件今(2日)在高等法院開庭審理。黎方強調,現時行政長官任命國安法指定法官的過程為秘密進行,不具任何透明度,公眾無從得悉法官獲任命的條件,或會認為國安法官不受問責、不希望被標籤為「叛逆法官」,審案時會有其他動機及偏見,予人黎智英得不到公平審訊的觀感。此外,負責任命國安法官的特首李家超,過去曾在黎正式受審前,已形容黎是威脅國家安全的「罪犯」。黎方亦質疑,政府惡意阻攔黎申請Tim Owen作為其代表大狀,做法屬「迫害」而非檢控。三名法官聽畢陳詞後押後裁決,預料月內頒下書面判詞。(全文

#20230502新聞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蔡玉玲查冊案終院審訊 強調新聞採訪非虛假陳述

【明報】《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製作關於7.21元朗襲擊事件的專題報道時以車牌查冊,前年被裁定兩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成」,判罰6000元。蔡不服定罪上訴,但被高院駁回,她再提上訴至終院獲批,聆訊今(3日)舉行。上訴方力陳未能證明蔡玉玲觸犯犯罪元素,律政司一方則重申新聞調查不屬於交通有關的事宜,法官聽罷雙方陳辭後押後頒布判決。

上訴人蔡玉玲一方陳辭指,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中有關「車輛使用」無列出車輛該如何使用,一般公眾會在不同情况下取得車輛登記冊的資料,因此法庭應更廣泛詮釋當中的含義。上訴方續指,填寫申請資料時的提問指向特定答案,「新聞採訪」並非可供剔選的查冊目的,上訴人受限下的回應不構成「虛假」陳述。(全文

#20230503新聞 #新聞工作
涉刀襲黃店餐廳老闆娘 青年被控蓄意傷人 控方確認將轉介至區院

【獨立媒體】19歲無業青年涉去年8月闖進慈雲山一間「黃店」餐廳,以刀襲擊老闆娘,被捕後身上再被搜出一把生果刀,他被控蓄意傷人(傷人17)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4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再提堂,控方表示索取法律意見後,確認案件將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裁判官余俊翔遂押後至5月25日再訊,以待控方準備轉介文件。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柙。(全文

#20230504新聞 #無業藍絲斬事頭婆
鄒幸彤六四煽集結罪脫 律政司上訴終院六四後審

【明報】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2021年於社交媒體及《明報》發表關於六四的文章,經審訊後裁定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高等法院早前判她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和15個月刑期。律政司事後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將於今年6月8日、即「六四」4日後審理上訴許可申請。

終院網頁顯示,案件將由終院常任法官李義、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審理,決定會否批出上訴許可。本案源於鄒幸彤2021年發文表示「堅守陣地」和點燃燭光,原審裁判官陳慧敏裁定她以鼓勵、說服等方式煽惑市民參與六四維園集會,即使沒有人被慫恿犯罪,仍構成煽惑。

鄒幸彤不服上訴至高院,高院法官張慧玲認為控方未能確立警方禁止維園六四集會的合法性,即使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亦不屬犯法,裁定鄒幸彤上訴得直,撤銷原審定罪。不過,張官在裁決後表示,本案涉及重大及廣泛重要的法律議題,向律政司批出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全文

#20230504新聞 #20210604維園
【初選47人案】鍾錦麟開始作供 指2020年2月已有共識民主動力協助戴耀廷辦初選

【獨立媒體】47人涉組織及參與民主派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人不認罪,今(4日)踏入審訊第52天。第三名控方證人、時任民主動力副召集人鍾錦麟今開始作供,供稱民動在2020年1、2月時曾嘗試協調2020年立法會選舉,但「實際最後係由戴耀廷主導咗成個協調嘅程序」,又指趙家賢曾望由民動協調,但「冇乜人睬佢」。鍾和趙同年2月與戴耀廷會面,戴當時就選舉協調已聯絡不同民主派等,但欠一個註冊團體和銀行戶口執行,望民主動力可協助,鍾稱會面遂達成共識,民動會協助戴所領導的初選或協調。趙家賢早前強調民主動力於5月初獲邀請,5月中下旬才正式答應承辦初選,法官問民動是否於5月獲正式委任,鍾指對該說法「唔係太清楚」,「所以冇其他嘢可以協助到法庭。」

此外,時任西貢區議會主席的鍾錦麟亦獲戴耀廷聯絡主持新界東協調會議,他指首次會議討論採取「初選」或「棄選」方案,及目標出選議席數量,但無印象有人提及戴耀廷的文章。

前民主動力召集人趙家賢上周二作供完畢,惟因控方不久前破解鍾錦麟手機,辯方需時審視新收到的逾2,000則訊息,押至今天才傳召鍾錦麟。身穿黑色西裝外套、格仔襯衫、牛仔褲、架黑框眼鏡和戴口罩的鍾錦麟,今午在兩名懲教人員護送下步入法庭,他一度微笑向被告席點頭,宣誓後除下口罩作供。

控方由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羅天瑋負責提問。就鍾的個人背景,鍾確認其英文名字是「Ben」,指「雖然依個唔喺我身分證上面,但係大家都係咁樣稱呼我」,而鍾1988年於香港出生,2020年時33歲,已婚,獲文化研究學士及社會工作碩士學位。(全文

#20230504新聞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警方國安處今早在元朗檢走「國殤之柱」

【明報】警務處國家安全處今早(5日)採取行動,持法庭手令採取搜查行動,在元朗區撿取一件與一宗「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有關的證物。據了解,該證物為「國殤之柱」。 (全文)

#20230505新聞 #港區國安法
2024/11/14 01: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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