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葵涌邨)梁錦威資訊頻道
因為商場巴士總站對出位置今日爆街喉,現時葵涌邨部份單位暫停鹹水供應,水務署表示已復修完畢。
我們向現場維修承辦商跟進,現時正準備開水測試,預計最快晚上10時左右可以完成維修。
然而今晚工人需修補因維修喉管道路,或會有些微嘈音至11、12時,請街坊盡量忍讓🙇🏻
我們向現場維修承辦商跟進,現時正準備開水測試,預計最快晚上10時左右可以完成維修。
然而今晚工人需修補因維修喉管道路,或會有些微嘈音至11、12時,請街坊盡量忍讓🙇🏻
Forwarded from (葵涌邨)梁錦威資訊頻道
各位街坊留意,明早(3月18)9時起,五期去大窩口的電梯塔會進行電力測試,屆時三部升降機會同時暫停使用,街坊需改用樓梯上落,街坊出門請特別注意。
我們已向房署要求盡早完成電力測試,開放升降機。
我們已向房署要求盡早完成電力測試,開放升降機。
Forwarded from (葵涌邨)梁錦威資訊頻道
0253更新,我們到現場了解,得知案件懷疑涉及偷車。
都係嗰句,如有涉事人士需要協助的話,請與我們聯絡。
#突發 0143 葵馥苑近巴士站外,有一名黑衫灰褲男子被上手扣,上了警車AM6578帶走。
我們未知因何事被捕,如有人認識相中男子,需要協助的話,請與我們聯絡。
都係嗰句,如有涉事人士需要協助的話,請與我們聯絡。
#突發 0143 葵馥苑近巴士站外,有一名黑衫灰褲男子被上手扣,上了警車AM6578帶走。
我們未知因何事被捕,如有人認識相中男子,需要協助的話,請與我們聯絡。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暴動「共同犯罪」案的後續影響
⚠️如想閱讀實際影響及結論,請跳至第4⃣及第5⃣點。
1️⃣背景
郭啟安法官於「赴湯杜火案」判詞中曾指出,暴動及非法集結本身是集體罪行,參與者除要有「共同目的」,條文亦要求他們「集結在一起」,故認為普通法「共同犯罪」原則不能原番套用。
律政司隨後將有關法律問題轉交上訴庭。上訴庭今日頒下書面判詞,指出「共同犯罪原則完全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即不在現場者亦可被控兩罪」。
2️⃣協助犯罪、共同犯罪
以近日律政司刑期上訴得直的「睇水案」為例,兩被告雖然未有直接「私了」便衣警,但仍被判襲警罪成,所應用的法律原則正是共同犯罪。
值得留意的是,在同樣事實背景下,兩被告亦可被控「協助襲警」。協助犯罪與共同犯罪分別在於,前者是衍生罪行,即協助犯的刑責取決於主犯,後者則將所有被告視為同一「犯罪集團」的主犯。
簡單而言,即使共同犯罪原則不完全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部分示威角色本身亦可被控協助犯罪,最高刑罰與實質罪行一致。
3️⃣兩種不確定性
雖然協助犯罪與共同犯罪有重複之處,但有些事實背景只可透過後者處理,特別是「證據不確定性」及「情境不確定性」。
假設一批警員於暗角對示威者拳打腳踢,示威者隨後死亡。雖然致死原因明顯是警暴,但由於未能判斷哪一下是致命襲擊,在未能證實主犯罪行下,屬衍生罪行的協助犯罪亦不能成立。相反,若應用共同犯罪,法庭可基於「必然是其中一人」的判斷,將全部警員以謀殺罪入罪,這便是證據不確定性的應用。
另一情況下,一群黑社會分成兩批尋仇。第二批到場時,被尋仇者已死去,第一批亦逃之夭夭。雖然第二批沒有實際殺害被尋仇者,但尋仇過程必然會對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可「合理預計」被尋仇者會死去,因此第二批亦會被判謀殺罪成,這便是情境不確定性的例子。
反修例運動中的「上水追思牆掟磚案」,兩青年被控謀殺的基礎亦是共同犯罪下的證據及情境不確定性。
4️⃣實際影響
必須再次強調,即使共同犯罪原則不完全適用,部分示威角色本身亦可被控協助犯罪或未完成罪行(如串謀及煽惑)。
本案其中一個獨特影響是控方界定「暴動現場」時可更有彈性。假設「前線」位於佐敦道,加士居道的示威者在「挖磚」。加士居道的情況應是非法集結,而由於該批示威者不肯定磚頭是用作「起磚陣」還是襲警,不足以被控協助暴動。然而,如考慮情境不確定性,加士居道的示威者可合理預計磚頭會用作破壞社會安寧,便有機會構成暴動罪。
至於其他角色,如家長車、哨兵、社交平台管理員等,控方只是多了一個定罪門檻稍微降低的工具。
5️⃣小結:證據仍是重中之重
即使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控方仍須證明被告與他人有共同目的。再以「赴湯杜火案」為例,律政司不選擇上訴,主因是共同犯罪原則亦不能排除被告「未落場」或只是急救員的合理疑點。
簡單而言,對大部分角色而言,假設沒有足夠證據(如:電子通訊紀錄)證明被告有共同犯罪意圖,無論是協助犯罪、共同犯罪還是未完成罪行,均難以定罪,反之亦然。
當然,筆者明白被捕、檢控及定罪是三件事,而亦可合理預計本案過後,警方會透過特定拘捕收「白色恐怖」之效。然而,筆者希望透過解釋實際操作,令大家可下最有效保障自己的決定。
判詞全文: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0/CASJ000001_2020.doc
「睇水」案: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便衣警遇襲-律政司覆核獲批-兩-把風-男原判3月改囚10個月/
上水追思牆「掟磚」案: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上水七旬清潔工中磚亡-兩青年被控謀殺暴動傷人-還押候訊將交付高院/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
⚠️如想閱讀實際影響及結論,請跳至第4⃣及第5⃣點。
1️⃣背景
郭啟安法官於「赴湯杜火案」判詞中曾指出,暴動及非法集結本身是集體罪行,參與者除要有「共同目的」,條文亦要求他們「集結在一起」,故認為普通法「共同犯罪」原則不能原番套用。
律政司隨後將有關法律問題轉交上訴庭。上訴庭今日頒下書面判詞,指出「共同犯罪原則完全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即不在現場者亦可被控兩罪」。
2️⃣協助犯罪、共同犯罪
以近日律政司刑期上訴得直的「睇水案」為例,兩被告雖然未有直接「私了」便衣警,但仍被判襲警罪成,所應用的法律原則正是共同犯罪。
值得留意的是,在同樣事實背景下,兩被告亦可被控「協助襲警」。協助犯罪與共同犯罪分別在於,前者是衍生罪行,即協助犯的刑責取決於主犯,後者則將所有被告視為同一「犯罪集團」的主犯。
簡單而言,即使共同犯罪原則不完全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部分示威角色本身亦可被控協助犯罪,最高刑罰與實質罪行一致。
3️⃣兩種不確定性
雖然協助犯罪與共同犯罪有重複之處,但有些事實背景只可透過後者處理,特別是「證據不確定性」及「情境不確定性」。
假設一批警員於暗角對示威者拳打腳踢,示威者隨後死亡。雖然致死原因明顯是警暴,但由於未能判斷哪一下是致命襲擊,在未能證實主犯罪行下,屬衍生罪行的協助犯罪亦不能成立。相反,若應用共同犯罪,法庭可基於「必然是其中一人」的判斷,將全部警員以謀殺罪入罪,這便是證據不確定性的應用。
另一情況下,一群黑社會分成兩批尋仇。第二批到場時,被尋仇者已死去,第一批亦逃之夭夭。雖然第二批沒有實際殺害被尋仇者,但尋仇過程必然會對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可「合理預計」被尋仇者會死去,因此第二批亦會被判謀殺罪成,這便是情境不確定性的例子。
反修例運動中的「上水追思牆掟磚案」,兩青年被控謀殺的基礎亦是共同犯罪下的證據及情境不確定性。
4️⃣實際影響
必須再次強調,即使共同犯罪原則不完全適用,部分示威角色本身亦可被控協助犯罪或未完成罪行(如串謀及煽惑)。
本案其中一個獨特影響是控方界定「暴動現場」時可更有彈性。假設「前線」位於佐敦道,加士居道的示威者在「挖磚」。加士居道的情況應是非法集結,而由於該批示威者不肯定磚頭是用作「起磚陣」還是襲警,不足以被控協助暴動。然而,如考慮情境不確定性,加士居道的示威者可合理預計磚頭會用作破壞社會安寧,便有機會構成暴動罪。
至於其他角色,如家長車、哨兵、社交平台管理員等,控方只是多了一個定罪門檻稍微降低的工具。
5️⃣小結:證據仍是重中之重
即使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控方仍須證明被告與他人有共同目的。再以「赴湯杜火案」為例,律政司不選擇上訴,主因是共同犯罪原則亦不能排除被告「未落場」或只是急救員的合理疑點。
簡單而言,對大部分角色而言,假設沒有足夠證據(如:電子通訊紀錄)證明被告有共同犯罪意圖,無論是協助犯罪、共同犯罪還是未完成罪行,均難以定罪,反之亦然。
當然,筆者明白被捕、檢控及定罪是三件事,而亦可合理預計本案過後,警方會透過特定拘捕收「白色恐怖」之效。然而,筆者希望透過解釋實際操作,令大家可下最有效保障自己的決定。
判詞全文: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0/CASJ000001_2020.doc
「睇水」案: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便衣警遇襲-律政司覆核獲批-兩-把風-男原判3月改囚10個月/
上水追思牆「掟磚」案: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上水七旬清潔工中磚亡-兩青年被控謀殺暴動傷人-還押候訊將交付高院/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
Forwarded from 香港思流Ideologist
上訴庭早一星期所釐清的「共同犯罪」(joint enterprise)原則是否適用於理工大學相關的案件?
背景可看氣象巴打一文
:絕對適用
首先,共同犯罪原則(下稱原則)在1985年英國樞密院審理的R v Chan Wing Siu[1985] 1 AC 168曾被解釋,樞密院指只要控方能夠證明某從犯可以預見另一人犯罪的可能性而繼續參與有關犯罪行為,則該從犯就會被判犯下同樣的罪行。但以上有關原則的裁決在R v Jogee[2016]被推翻,英國最高法院裁決在1985年的解釋為原則性錯誤,共同犯罪原則應被廢除。
然而,本港終審法院並沒有跟隨以上決決,在HKSAR and 陳錦成(FACC 5/2016)中,判詞的第20-44段指出法庭認為任何人如參與共同犯罪行動,並預見其中一名共同犯罪者可能會在行動過程中干犯更嚴重的罪行(例如謀殺),而仍繼續進行有關行動,便應被視為罪責極重。
以上的裁決令檢控官在有關共同犯罪(現包括非法集結及暴動)中只需證明從犯曾預見犯罪的可能性。
律政司在是次釐清有關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的聆訊中曾指在旁協助甚至從沒現身於現場的宣傳者,物資補給者等亦為參與暴動,而上訴庭則稱相信不限於包括以上在內的六種人。
因此我們可預見假若停留在理工大學內及後登記外出的18歲以下學生或18歲以上的成年人,假若警方在調查期間發現到有一丁點證據,包括但不限於「打ID」(衣着特徵)、閉路電視片段、指模等,律政司便有機會起訴。甚至,在沒有任何客觀證據基礎底下,律政司仍以有關人士曾出現於理工大學現場,後被拘捕或登記後離開作基礎,落案起訴。
現在已被落案起訴的理工大學相連案件中,有不少案件控方只單憑傳媒片段(有些甚至沒有拍到任何被告的行為,純粹證明該處為暴動現場(控罪書中的The incident)而被告人於該處出現)作基礎便控告有關人士犯下暴動,非法集結。
-
我們認同氣象巴打提及到無論如何,證據還是重中之中,但律政司現在的行事手法是就算知道最後證據不足要ONE也好,都先以被告人有機會不依期歸押(fail to surrender to custody)作反對保釋理由,望法庭先將被告人還押一段時間,以免再有任何街頭活動的力量。
怎也好,請給予身邊的各位多一份關懷。
如有任何錯漏或希望我們再作更正,可以message @ideologisthk_bot
背景可看氣象巴打一文
:絕對適用
首先,共同犯罪原則(下稱原則)在1985年英國樞密院審理的R v Chan Wing Siu[1985] 1 AC 168曾被解釋,樞密院指只要控方能夠證明某從犯可以預見另一人犯罪的可能性而繼續參與有關犯罪行為,則該從犯就會被判犯下同樣的罪行。但以上有關原則的裁決在R v Jogee[2016]被推翻,英國最高法院裁決在1985年的解釋為原則性錯誤,共同犯罪原則應被廢除。
然而,本港終審法院並沒有跟隨以上決決,在HKSAR and 陳錦成(FACC 5/2016)中,判詞的第20-44段指出法庭認為任何人如參與共同犯罪行動,並預見其中一名共同犯罪者可能會在行動過程中干犯更嚴重的罪行(例如謀殺),而仍繼續進行有關行動,便應被視為罪責極重。
以上的裁決令檢控官在有關共同犯罪(現包括非法集結及暴動)中只需證明從犯曾預見犯罪的可能性。
律政司在是次釐清有關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的聆訊中曾指在旁協助甚至從沒現身於現場的宣傳者,物資補給者等亦為參與暴動,而上訴庭則稱相信不限於包括以上在內的六種人。
因此我們可預見假若停留在理工大學內及後登記外出的18歲以下學生或18歲以上的成年人,假若警方在調查期間發現到有一丁點證據,包括但不限於「打ID」(衣着特徵)、閉路電視片段、指模等,律政司便有機會起訴。甚至,在沒有任何客觀證據基礎底下,律政司仍以有關人士曾出現於理工大學現場,後被拘捕或登記後離開作基礎,落案起訴。
現在已被落案起訴的理工大學相連案件中,有不少案件控方只單憑傳媒片段(有些甚至沒有拍到任何被告的行為,純粹證明該處為暴動現場(控罪書中的The incident)而被告人於該處出現)作基礎便控告有關人士犯下暴動,非法集結。
-
我們認同氣象巴打提及到無論如何,證據還是重中之中,但律政司現在的行事手法是就算知道最後證據不足要ONE也好,都先以被告人有機會不依期歸押(fail to surrender to custody)作反對保釋理由,望法庭先將被告人還押一段時間,以免再有任何街頭活動的力量。
怎也好,請給予身邊的各位多一份關懷。
如有任何錯漏或希望我們再作更正,可以message @ideologisthk_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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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巴打💨
暴動「共同犯罪」案的後續影響
⚠️如想閱讀實際影響及結論,請跳至第4⃣及第5⃣點。
1️⃣背景
郭啟安法官於「赴湯杜火案」判詞中曾指出,暴動及非法集結本身是集體罪行,參與者除要有「共同目的」,條文亦要求他們「集結在一起」,故認為普通法「共同犯罪」原則不能原番套用。
律政司隨後將有關法律問題轉交上訴庭。上訴庭今日頒下書面判詞,指出「共同犯罪原則完全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即不在現場者亦可被控兩罪」。
2️⃣協助犯罪、共同犯罪
以近日律政司刑期上訴得直的「睇水案」為例,兩被告雖然未有直接「私了…
⚠️如想閱讀實際影響及結論,請跳至第4⃣及第5⃣點。
1️⃣背景
郭啟安法官於「赴湯杜火案」判詞中曾指出,暴動及非法集結本身是集體罪行,參與者除要有「共同目的」,條文亦要求他們「集結在一起」,故認為普通法「共同犯罪」原則不能原番套用。
律政司隨後將有關法律問題轉交上訴庭。上訴庭今日頒下書面判詞,指出「共同犯罪原則完全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即不在現場者亦可被控兩罪」。
2️⃣協助犯罪、共同犯罪
以近日律政司刑期上訴得直的「睇水案」為例,兩被告雖然未有直接「私了…
Forwarded from 香港軍事台
多方訊息
數個消息來源同時傳出警方將會在週一凌晨起拘捕於理大登記離開人士,其中包括記者。將會以非法集結以及串謀暴動等罪名控告,記者亦都不能倖免。
數個消息來源同時傳出警方將會在週一凌晨起拘捕於理大登記離開人士,其中包括記者。將會以非法集結以及串謀暴動等罪名控告,記者亦都不能倖免。
Forwarded from 612 Reminder
Hello,好耐無見所以update少少:
依家係29號凌晨1點。
1. 根據消息同上幾個禮拜嘅經驗,星期一(即係今日)係會有新一輪搜捕,基本上逢星期一都會有大抽獎。
2. 但未必淨係拉Poly登記走人嗰班,偷走/同Poly事件有關聯嘅人都要有心理準備。(Better than nothing)
3. 根據消息,28號晚(琴晚)有同Poly事件有關聯嘅人被call返報到。
(所以已經有部分人中招)
如果好緊張想傾幾句、有任何需要可以Pm我地。
#Reminder溫馨提醒
依家係29號凌晨1點。
1. 根據消息同上幾個禮拜嘅經驗,星期一(即係今日)係會有新一輪搜捕,基本上逢星期一都會有大抽獎。
2. 但未必淨係拉Poly登記走人嗰班,偷走/同Poly事件有關聯嘅人都要有心理準備。(Better than nothing)
3. 根據消息,28號晚(琴晚)有同Poly事件有關聯嘅人被call返報到。
(所以已經有部分人中招)
如果好緊張想傾幾句、有任何需要可以Pm我地。
#Reminder溫馨提醒
Forwarded from (葵涌邨)梁錦威資訊頻道
【0848】我們在現場跟進曉葵樓火警,初步了解暫時無人需要擔架送落樓,最多只需人攙扶落樓。
消防及警察正陸逐在為曉葵樓14、15樓住戶進行登記。
消防及警察正陸逐在為曉葵樓14、15樓住戶進行登記。
Forwarded from (葵涌邨)梁錦威資訊頻道
曉葵樓火燭 9:15更新
現時火警鐘已熄,我們向消防了解,火勢已大致撲熄,不過仍需要作進一步調查,及到不同單位睇吓有冇人在單位內受傷。
住喺曉葵14樓嘅街坊請盡快在曉葵樓正門近中央公園的主置向消防登記,否則消防需上樓確認。
估計距離解封仍需要超過一個小時以上。
我們現時正開放辦事處,街坊如有需要可以入內休息。
現時火警鐘已熄,我們向消防了解,火勢已大致撲熄,不過仍需要作進一步調查,及到不同單位睇吓有冇人在單位內受傷。
住喺曉葵14樓嘅街坊請盡快在曉葵樓正門近中央公園的主置向消防登記,否則消防需上樓確認。
估計距離解封仍需要超過一個小時以上。
我們現時正開放辦事處,街坊如有需要可以入內休息。
Forwarded from (葵涌邨)梁錦威資訊頻道
12:30 跟進曉葵樓火警,暫時曉葵樓14樓仍未解封,起火原因仍在調查。
我們今早聯絡過房屋署及民政署,轉介了部份受火災影的的街坊給房署,希望提供支援,包括短期住屋需要。
房署職員現時正上門,包括了解街坊單位的損毀程度及安排維修。
而16-20室的走廊燈,現時全壞,工程人員亦會在今日安排照時照明。
如果街坊有任何需要協助之處,請與我們聯絡。
我們今早聯絡過房屋署及民政署,轉介了部份受火災影的的街坊給房署,希望提供支援,包括短期住屋需要。
房署職員現時正上門,包括了解街坊單位的損毀程度及安排維修。
而16-20室的走廊燈,現時全壞,工程人員亦會在今日安排照時照明。
如果街坊有任何需要協助之處,請與我們聯絡。
Forwarded from (葵涌邨)梁錦威資訊頻道
【跟進曉葵樓火警】
下午我們繼續家訪受火災影響的住戶,及聯絡不同部門協助受影響街坊。直至現在,才大致處理了各街坊的即時需要。其他工作明天會繼續跟進。
今日房屋署及民政署大致進行了的初步工作,恕未能盡錄:
🔺為門鎖損壞的單位進行更換;
🔺在部份單位外搭建維修棚架,圍封受損窗戶,明天會繼續;
🔺14樓受火災影響那一條走廊,黃昏時水務處進行更換水錶,不過暫時供水仍未恢復,明天會為有關住戶更換喉管;
🔺煤氣公司亦為受影響單位進行了喉管檢查;
🔺協受部份居民處理短期住屋需要;
🔺曉葵樓、映葵樓之間通道,因火災附近單位明天仍有搭棚工作,暫時仍會封閉,街坊需改道往電梯塔。
今日本身區議會有兩個會議要出席,在阿威開會期間,感謝辦事處各同事合力一齊協助跟進工作。
亦特別感謝亞斯理的同事一早到場協助受影響街坊,包括派水派食物給樓下疏散等候的街坊、協助受影響居民等等🙏。
下午我們繼續家訪受火災影響的住戶,及聯絡不同部門協助受影響街坊。直至現在,才大致處理了各街坊的即時需要。其他工作明天會繼續跟進。
今日房屋署及民政署大致進行了的初步工作,恕未能盡錄:
🔺為門鎖損壞的單位進行更換;
🔺在部份單位外搭建維修棚架,圍封受損窗戶,明天會繼續;
🔺14樓受火災影響那一條走廊,黃昏時水務處進行更換水錶,不過暫時供水仍未恢復,明天會為有關住戶更換喉管;
🔺煤氣公司亦為受影響單位進行了喉管檢查;
🔺協受部份居民處理短期住屋需要;
🔺曉葵樓、映葵樓之間通道,因火災附近單位明天仍有搭棚工作,暫時仍會封閉,街坊需改道往電梯塔。
今日本身區議會有兩個會議要出席,在阿威開會期間,感謝辦事處各同事合力一齊協助跟進工作。
亦特別感謝亞斯理的同事一早到場協助受影響街坊,包括派水派食物給樓下疏散等候的街坊、協助受影響居民等等🙏。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4月5日 星期一】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4.04]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02.26]
[2021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4.01]
[2021.04.0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沙 田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黃(29)🛑已還押15日 #提堂 (#20200116上水 製作爆炸品)
👤郭(18)🛑已還押15日 #被告出庭 (#1118油麻地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張,張,嚴(20-22) 🛑已還押15日 #提堂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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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和你寫團 2021.04.04]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02.26]
[2021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4.01]
[2021.04.0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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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黃(29)🛑已還押15日 #提堂 (#20200116上水 製作爆炸品)
👤郭(18)🛑已還押15日 #被告出庭 (#1118油麻地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張,張,嚴(20-22) 🛑已還押15日 #提堂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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