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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心灵魔法站
Media is too b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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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的时候,我总理解不到为什么这一段演讲那么多人赞不绝口,现在我好像渐渐明白了:鼓励举报、告密的社会一定是人人自危,自私自利的。

#视频 #影视
“因言获罪”,一定要追究构陷者的罪责!

『 “因言获罪”是非民主社会例如“十年动乱”中最明显的特征之一。人们的每一句话都可能被认为是影射、借喻、讽刺当权者;人们的每一篇文章都可能被视作煽动和挑衅,而遭到莫名其妙的迫害。有的人因为在私密的日记中记载了一点自己的思想,而获祸罹难。言论成为那个年代最敏感的节点。说假话,说空话,说大话,逐步成为人们的习惯,话语体系走进了一条令人生厌的死胡同。这种影响,至今尚未完全清除。

改革开放,解放思想,拨乱反正,特别是近年来国家民主、法制和人权事业的进步,让我们认识到,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社会里,人们的言论是自由的,批评是自由的,思想是自由的。诬陷罪、诽谤罪只针对个人而言,政府没有权利通过公安抓捕那些仅仅是用语言评论政府的所作所为,或者用某些不太中听的话批评政府官员的公民,哪怕这些评论和批评不太准确。法院也应该严格遵守宪法的规定,不当权力的帮凶,不去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否则,我们的社会何来公平正义,何来和谐稳定、文明进步?』
via news.cctv.com
Forwarded from Iyouport
关于国泰的故事,可以有多种不同的角度来讲述。但最应强调的是,这件事的操纵性非常明显。

语种特权是真实且长期存在的不平等现象,“语言正义运动”是历史最悠久的反抗行动之一(可以在这里看到一点介绍 )。但是,语种特权绝对没有在航空公司的服务中体现出来,也不可能如此,那会伤害盈利。加入这场舆论冲突的绝大多数人甚至不了解语言正义运动的存在,以及它意味着什么。

一段没有上下文的录音无法说明任何事。但录音的产生倒是很符合统治者主张告密操纵群众互斗的战略。在 去全球化 的割据状态下,国际角度的身份政治对中国和俄罗斯这样的次级帝国来说很重要(巧合的是,俄罗斯在本月也爆发了两场规模宏大的身份政治舆论冲突,与中国的故事相隔仅几天)。

挑·起·冲·突,是包括偷录告密在内的所有这些行为的主要目的。于是,对于旁观者来说不论在哪个角度上加入冲突,不论站在哪一方立场上,都会让冲突的制造者获益。职业媒体在此起到了不好的作用,他们的所谓“新闻价值”标准让他们不得不每一次都帮忙放大这些冲突。而只有统治者才能从人民的冲突中获益。

我们在2019年的 年终对话 中就总结过这一获胜密码:人民的团结。看到香港反抗者迅速更新他们的战略非常鼓舞人心,下一步必需的就是大陆反抗者对分化操纵的警觉和拒绝,随时。

上图为《反抗香港和中国政治压迫的声明》的一部分,是这场战斗的要点,我们曾经强调过,见:《新自由主义的香港向世界讲述了一个什么样的故事?》《"我们要尝试一种没有霸权的生活":对香港行动者的访谈

呼吁中国反抗者分享这篇声明

#HongKong #China #Resistance
Forwarded from 新·世界观察日志 (NPGamma)
批评的限度就是民主的尺度 —— 《批评官员的尺度》译者序

对言论进行适当限制,当然大有必要,但是,从操作角度看,依法禁止某种言论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禁止者不给出明确的认定标准,想查禁什么言论,就随意给某种言论贴上禁止“标签”。因此,大法官们的努力,更多集中在列明标准方面,使人们对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以及相关结果,有一个理性、明确的预期。

与此同时,对言论自由的研究也进入繁荣期,各类学说层出不穷,进而影响到法官裁判。霍姆斯大法官关于“真理只有在思想市场中,才能得到最好的检验”的说法,布兰代斯大法官关于“靠更多言论矫正异议,而非强制他人噤声沉默”的名言,皆源自英国哲人约翰·弥尔顿、约翰·密尔的理论。弥尔顿认为,世上本无绝对真理,只有让不同意见争执冲突,彼此互补,部分真理才有发展为完全真理的可能。密尔提出,一种言论如果有害,就需要更多的言论来校正、稀释、中和,而非厉行禁止,令万马齐喑。

认真对照中国当下的社会现实,我们会发现,这些争议和问题,仍具有强烈的时代意义。比如,近年频繁发生的“诽谤”官员案件中,许多地方官员面对媒体或网络上的负面言论,表现出的常常是反戈一击的迅猛,跨省追捕的“豪情”,而非理性宽容与沉稳回应,甚至令“跨省”二字,都成为官员打压网络舆论的代名词。以至于公安部不得不在 2009 年 4 月下发通知,强调侮辱、诽谤案件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应当由公民个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才能按照公诉程序立案侦查。诽谤公诉屡禁不止,民事侵权诉讼亦屡见不鲜。这其中,既有官员的个人起诉,也有国家机构的单位行为。比如,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就曾因《民主与法制》杂志的一则报道,以侵犯法院名誉权为由,起诉了这家杂志社,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胜诉。根据耶鲁大学陈志武教授对 210 起媒体侵犯名誉权判例的统计,在这类案件中,如果原告是政府官员,媒体败诉率高达 71.39%,远远高于原告是普通民众的案件。

也许有人要说,中国是中国,美国是美国,“沙利文案”的裁判依据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相关规则对中国没有意义。但是,这些人可能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同样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第四十一条进一步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年更是多次强调:“国之命在人心,解决人民的怨气,实现人民的愿望,就必须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和监督政府。”一个社会对批评之声有多大的容忍限度,往往标志着这个社会有多高的民主程度。对人民如此,对新闻界亦然。一个成熟的民主政府,就得像默里·格法因法官在“五角大楼文件案”判决书中说得那样,容忍“一个不断找茬的新闻界,一个顽固倔强的新闻界,一个无所不在的新闻界”。

译本书期间,我曾看过一则关于“广州华侨房屋开发公司诉《中国改革》杂志社案”的新闻报道。在这起案件中,广州市天河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侵权诉讼请求,主审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衡量新闻机构的评论是否公正,应当从其评论的对象是否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评论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评论是否出于诚意来考量。”记者问这位名叫巫国平的法官,为什么在涉及社会公益问题上,法院会更倾向于保护媒体的权利?巫法官回答;“这个社会对媒体的容忍有多大,这个社会的进步就有多大。一个文明、民主、进步的社会,都应当充分发挥传媒的监督作用。”从这些朴素的话语里,我仿佛又听到霍姆斯、布兰代斯、汉德等伟大法官的声音,也感受到一位中国法官的智慧和勇气。
2024/10/07 23:2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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